本報訊 近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起訴提供的借條經鑒定被認為借條上的時間系被篡改,但法院依舊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張某訴稱,被告劉某和陸某系夫妻關系。2006年2月10日,被告劉某向原告借款5萬元,F(xiàn)要求被告歸還借款5萬元。兩被告辯稱,劉某曾于2000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因原告與被告一直有業(yè)務往來,該借款已在雙方業(yè)務發(fā)生中予以折抵。劉某并未在2006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借條上的“2006”的“6”字系“0”字添加而成,要求進行鑒定后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根據兩被告的申請,委托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提供的落款日期為“2006年2.10”的借條原件進行了司法鑒定。經系統(tǒng)檢驗,借條中“6”字分別由粗細不同的兩個筆畫形成,缺乏連貫性、整體性,可認定借條中“6”字上一撇與下面的“0”不是同一筆書寫而成。法院依據鑒定結論并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認定該借條落款日期應為“2000年2.10”,并據此判令原告負擔司法鑒定費。
法院認為,雖然鑒定結論駁斥了原告主張的2006年2月10日被告借款事實,但由于兩被告當庭自認劉某曾于2000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5萬元,據此法院可認定2000年2月10日被告劉某向原告借款5萬元的事實。兩被告雖辯稱已在雙方發(fā)生業(yè)務的過程中對該筆借款進行了折抵,但由于其并未對自己的抗辯提供相應的證據,故對此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納。由于該筆債務系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依法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最終,法院判決兩被告歸還原告借款5萬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525元,鑒定費7000元則判決由原告承擔。
(孫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