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胞仝女士付巨資購買上海中心城區(qū)一處高檔商品房,而房產商上海飛智房地產有限公司(化名)卻逾期1年多才交付房屋,該行為構成了合同違約,被臺胞仝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按約定逾期超過90天,須按房款每日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上海靜安法院判決飛智房產公司支付仝女士逾期交房違約金137.3萬余元。
2006年3月28日,來自臺北的仝女士與飛智房產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仝女士購買位于市中心《海銀國際大廈》一套房屋,總價款為870.5萬余元。合同約定,于2006年7月28日前,房產商將該購買的房屋交付給仝女士。若未在約定期限內交付該房屋,房產商則應按照日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如逾期交房超過90天,則從90天屆滿之日起按已付房款的日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而房產商直到2008年4月30日,才向仝女士交付了房屋。2008年9月下旬,仝女士聘請律師向法院提出起訴,以房產商逾期交房要求支付違約金143.4萬余元。
法院認為,臺北仝女士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房款,而房產商則沒有按期交付房屋,構成了合同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由于仝女士在起訴中對房產商違約天數計算有誤,法院確認實際違約天數為642天,遂判決由飛智房產公司支付仝女士逾期交房違約金137.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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