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曉敏 通訊員 王 飛)天津市民苑女士從一男子手中購買了一套公產(chǎn)房屋的使用權后,卻從鄰居口中得知,曾有人在這間房子里自殺身亡。幾十萬元買到的房子卻是一處“兇宅”,苑女士無法接受這樣的事實,決定與賣房者對簿公堂,撤銷雙方的“房屋置換合同”。日前,該案在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的調(diào)解下,雙方對這起“房屋非質(zhì)量瑕疵”案達成協(xié)議:房屋置換合同不撤銷,賣房男子一次性補償原告6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涉案房屋曾是市民任某承租的公產(chǎn)房,由某房管站管理。2011年,男子崔某通過房屋置換,承租使用該房。2011年10月,苑女士通過北辰區(qū)一家房屋信息咨詢服務中心得知這套房屋對外轉讓。于是,她找到了服務中心詢問相關情況。經(jīng)工作人員介紹情況,又進行了實地察看后,苑女士表示滿意。不久,苑女士和崔某以及服務中心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苑女士通過置換方式以29.4萬元的價格購買該房屋的使用權。
合同簽訂后,苑女士與崔某到置換公司辦理了公有房屋的置換手續(xù)。之后,又到房管站辦理了公有房屋承租手續(xù),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承租權。但是,合同履行完畢后,苑女士卻從鄰居口中得知,曾經(jīng)的居住人任某在該房內(nèi)自殺身亡。幾十萬元買到了一所“兇宅”,苑女士無論如何也接受不了這個事實,氣憤之下,一紙訴狀將崔某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撤銷涉案《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及《公有房屋置換合同》,并賠償相關損失。
法庭上,作為被告的崔某深感冤枉,他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該房屋內(nèi)發(fā)生過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實,但他同時認為該事件并不影響原告對房屋的使用。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jīng)法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雙方確認涉案《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及《公有房屋置換合同》合法有效,但由崔某給付苑女士經(jīng)濟補償金6萬元。
■法官說法■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從民間習俗上看,購買的房屋如果曾經(jīng)發(fā)生過“非正常死亡”、“有過令人厭惡的用途”等非質(zhì)量性瑕疵,那么這套房屋就很難被人輕易接受。但就合同而言,轉讓房屋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原、被告雙方在簽訂合同前并未就訴爭房屋內(nèi)有無非正常死亡事件達成任何承諾,在所簽的居間合同中未約定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披露義務條款,現(xiàn)行法律也未規(guī)定非正常死亡事件信息屬賣方應盡的告知義務。而將其簡單地歸入社會公德、公序良俗也顯然不恰當。所以買房人購房后得知情況,請求賠償?shù)脑V求是合乎情理的,但在法律上卻不容易得到支持。
法官建議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可以要求賣房者保證房屋不存在非質(zhì)量瑕疵的情況,并約定,如果隱瞞事實,購房者可隨時解除合同并追究賣方違約責任。簽訂合同后,如果賣房者隱瞞真實情況,買房者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或賠償?shù)恼埱,理由就更加充分了,更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