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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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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jeanmcdaniel.com
時間:2011/12/31 15:17:06 |
河北省省直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工作人員在國(境)內出差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guī)范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財政部財行[2006]313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直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包括省直駐省會以外地區(qū)的所屬機關和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guī)定標準內憑據(jù)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shù)實行定額包干,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tǒng)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主動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并索取有效憑證,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在規(guī)定的標準內憑接待方開具的有效憑證核領伙食補助費;沒有接待單位有效憑證的,不能發(fā)放和領取伙食補助費。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于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實行。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河北省省直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guī)定〉的通知》[(1996)冀財文字第98號]和河北省財政廳《關于下派干部生活補貼問題的通知》(冀財預[2001]79號)中的生活補貼標準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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