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超市銷售苦丁茶存在欺詐,劉先生訴北京某超市要求雙倍賠償。記者昨天獲悉,經(jīng)市二中院調(diào)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超市同意賠償劉先生貨款及損失共計2.1萬元,同時劉先生需返還所購茶葉。
去年1月4日,劉先生在被告超市購買了8盒金碧春小葉苦丁茶極品,價款共計12528元。劉先生訴至一審法院稱,超市銷售人員說盒蓋內(nèi)介紹了苦丁茶有許多保健功能和治療預防疾病的功效,但他回去飲用后感覺有點頭暈,經(jīng)查詢得知苦丁茶只是一種普通食品,根本不具有產(chǎn)品宣傳的保健和治療等功效。此外,包裝上標注“極品”也是廣告法中禁用的絕對化用語。原告起訴要求超市雙倍賠償。超市答辯稱,涉案商品雖有功效描述,但并未作為產(chǎn)品標識標簽使用,故不同意雙倍賠償?shù)脑V訟請求。一審法院判決超市返還貨款并賠償損失,劉先生返還所購茶葉。超市上訴后,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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