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元謀縣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調(diào)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糾紛案件,在承辦法官耐心細致地調(diào)解下,原、被告當事人最終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雙方握手言和、冰釋前嫌。
2011年6月3日7時40分許,被告賴某某駕駛云R09636號重型自卸貨車沿國道108線由北向南行經(jīng)K3180+700m處,與相對而行的原告左某某駕駛的云ES6388號三輪摩托車相撞,致兩車受損,原告左某某受傷住院,傷情經(jīng)醫(yī)生診斷為“右側第4、5肋骨骨折”,用去醫(yī)療費1848.84元。該事故經(jīng)縣交警大隊認定,原告左某某與被告賴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為盡快使原告左某某恢復健康,被告籌措資金人民幣10124.42元,用于先行墊付賠償款。原告出院后,雙方經(jīng)多次協(xié)商,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左某某遂訴至元謀縣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和被告賴某某賠償原告各種損失人民幣10048.84元。
元謀縣法院受理此案件后,承辦法官在與原、被告分別交談時了解到,被告在原告受傷住院期間,為了配合醫(yī)院對原告的治療,被告先行墊付給原告人民幣10124.42元,已經(jīng)超過了實際損失。根據(jù)這一情況,認為此案有調(diào)解的可能。庭審中,承辦法官細致耐心地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和法律宣傳工作,原告的怨氣消除了,被告切身感受到了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和被告賴某某一次性賠償原告左某某各種損失人民幣70481.42元;被告賴某某先行墊付給原告左某某人民幣10124.42元,超支的人民幣7777.5元由原告退還被告。至此,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糾紛案件以調(diào)解的方式和諧審結,原、被告當事人均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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