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杜敏麗)保險公司認為駕駛證過期屬于無證駕駛,因此拒絕對原告方某理賠。近日,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給原告方某12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0月31日,丁某駕駛屬方某所有的兩輪摩托車,與行人王某發(fā)生碰撞,王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丁某和王某負同等責任。事發(fā)后,丁某支付醫(yī)療費2萬余元,并一次性付給王某家屬20萬元。方某的兩輪摩托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法院另查明:方某與丁某系夫妻。丁某駕駛證有效期至2008年11月20日,事故發(fā)生后,丁某換領了駕駛證,駕駛證載明有效起始日期為2008年11月20日。保險公司認為丁某的駕駛證在事故發(fā)生時超過有效期,屬無證駕駛,因此拒賠。
法院審理后認為,丁某持有的駕駛證載明的期限為2008年11月20日,出險的時間為2010年10月31日,但事故發(fā)生后,丁某已換領了新的駕駛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有效期起始日為2008年11月20日,由此可以認定丁某在出險時的駕駛資格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認可,因此,丁某并不屬于“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被告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另外,駕駛證過期后可以再進行審核重新頒發(fā),與駕駛資質無關,此舉并未導致保險公司的危險系數(shù)絕對增加。原告方某與丁某系夫妻,現(xiàn)原告方某作為被保險人,起訴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2萬元,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