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成都2月24日電 家裝工程尚未完工,裝修隊就擅自撤離,公司卻以合同系已離職的項目經理簽訂,非公司行為為由拒絕擔責,業(yè)主無奈起訴到法院。今天,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調解了一起裝修工程合同糾紛案,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握手言和,并當場兌付,裝修公司一次性支付業(yè)主萬某8000元補償款。
原來,在去年年初,某裝修公司在萬某所在的小區(qū)設立了宣傳攤位,公司項目經理張某熱情地向前來咨詢的萬某推薦了各種裝修方案,出于謹慎,萬某還在網上查詢確認了該公司的工商信息和資質。張某以公司名義與萬某簽訂了裝修合同,合同上蓋有公司公章。張某帶隊進場施工后,萬某依約按期支付了1.5萬余元工程全款,但裝修卻未按期完成,且工程質量存在諸多問題。雙方多次協(xié)商,張某不僅沒有進行相應整改,還在未完工的情況下帶裝修隊撤離現場。萬某找到該公司要求退還工程款未果,遂起訴到法院,訴請法院判令公司退還未完工部分的裝修款9000元并支付違約金3000元。
一審審理中,裝修公司未到庭應訴,同時,依萬某申請經司法鑒定,該裝修工程完工部分造價約為6000余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裝修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依法判決公司退還萬某多收取的裝修款8800余元,并承擔3000元違約金。
一審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在二審審理中,公司辯稱項目經理張某與萬某簽訂合同時早已從公司離職,張某簽訂合同的行為,并未得到公司的許可,公司根本不知情,此系項目經理張某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后經承辦法官多次調解,該案最終以公司向萬某退還工程余款8000元妥善解決。
(馮 璐 陳敏錦)
■連線提醒■
該案主審法官認為,雖然項目經理張某早已離職,但公司在保管公章、收回空白合同等管理上存在過失。張某與萬某簽訂合同時,是以公司名義簽訂,其持有蓋有公章的公司空白裝修合同書致使相對人萬某有正當理由相信張某有公司合法授權,才與其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該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系有效代理行為,應由被代理人裝修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由于目前家裝工程越來越多,其中涉及的時間長、專業(yè)性強,家裝公司也良莠不齊,產生的糾紛比較多。對此,承辦法官特別提醒廣大市民應注意以下兩點:第一是簽訂裝修合同時,業(yè)主需十分謹慎。應選擇正規(guī)裝修公司,切勿與沒有資質的個人簽訂裝修合同。不要輕信小區(qū)擺攤、電話等推銷,特別要注意審查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公章等,避免上當受騙。該案業(yè)主雖已經上網查閱了該公司的登記信息,但最好能到公司住所地簽訂合同,如不便前往仍須要求在簽訂合同時,請對方同時出具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授權書。第二是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最好不要約定一次性提前支付工程款,付款時間應當與施工進度基本同步,避免裝修隊收到全款、在未完工的情況下提前離場,損害業(yè)主權益情況發(fā)生。(馮 璐 陳敏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