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階段
1、 律師可以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如:向其解釋其所涉嫌罪名法律如何規(guī)定,可能判處刑罰的種類及幅度;什么是自首;什么是立功;對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刑訊逼供等違法情形,代理申訴、控告等;
2、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3、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審查起訴階段
1、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對于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2、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4、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三、審判階段
1、 辯護律師有權從事實和法律方面為被告人做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護;
2、 辯護律師有權舉證和質證;
3、 辯護律師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4、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5、 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