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貨車司機翁某因在長途運輸過程中未盡安全運輸?shù)牧x務,措施不當,被判承擔所承運貨物修理費21795.2元。
2009年12月10日,原告汪某以60萬元向海南省的瓊海市大中印刷有限公司購買四臺舊印刷機,其中一臺為德國產(chǎn)羅蘭對開四色印刷機。同日原告就其購買的這臺德國產(chǎn)羅蘭對開四色印刷機的運輸與被告翁某簽訂運輸合同,約定由被告將該批印刷設備承運至廣西南寧市,雙方對運輸貨物的數(shù)量、運費、運輸途中安全義務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被告將貨車開到原告指定地點,由原告安排并派人將該德國產(chǎn)羅蘭對開四色印刷機裝車、固定。裝車前原告對印刷機進行拍照,裝車后,原告又對車輛及印刷機進行了錄像,并交代被告不能短少零配件。被告翁某上車查看了裝車情況,指出一些裝車的問題。此后,翁某將車開往目的地。途中,被告翁某通知原告稱因急剎車造成車上印刷機損壞。雙方對印刷機零部件的損壞賠償協(xié)商未果,原告遂訴至本院。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嚴格履行。被告翁某長期從事運輸工作,對易損設備的包裝固定及行車安全應具備更專業(yè)的知識,對行車過程中急剎車、顛簸、急轉彎等駕駛不平穩(wěn)的現(xiàn)象應能夠預見和盡量避免,但被告未盡安全運輸?shù)牧x務,因此對于運輸過程中造成印刷機的損壞有過錯。綜合全案被告翁某承擔80%的責任。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wǎng)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