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釋: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
201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全文共計九條,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根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和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制定。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標案件: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3、商標權權屬糾紛案件;4、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5、確認不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6、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7、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件;8、商標代理合同糾紛案件;9、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案件;10、因申請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損害責任案件;11、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12、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13、其他商標案件。
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由北京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審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轄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該司法解釋指出,對于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相關商標案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后作出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認定該決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標法有關審查時限規(guī)定時,應當從修改決定施行之日起計算該審查時限。
該司法解釋強調,除該司法解釋另行規(guī)定外,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民事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fā)生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規(guī)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fā)生,持續(xù)到該決定施行后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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