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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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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裝卸費能否申請進項稅額抵扣?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jeanmcdaniel.com
時間:2011/10/3 18:47:53 |
問: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裝卸費能否申請進項稅額抵扣? 答: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zhì)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nèi): ……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因此,如果該筆裝卸費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價外費用,且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五)項情況的,其取得相應合法抵扣憑證上注明的進項稅額可申請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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