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我11歲的兒子任揚在某商場門口遇見鄰居黃某,恰逢該商場門前正在搞福利獎券抽獎活動,看到鄰居黃叔叔摸了幾次獎都未中,11歲的任揚躍躍欲試,但是他身上沒帶錢,黃某見狀,當即借給任揚10元錢,任揚買了5張獎券,其中一張中獎1萬元,此時,黃某聲稱任揚是小孩,不知道摸獎的意義,且任揚摸獎的錢系自己所出,故1萬元的獎金應當歸他所有。我和黃某為此發(fā)生爭執(zhí)。請問:獎金到底該歸誰?
本欄目特約請北京軍區(qū)法律顧問處律師荀恒棟、何同慶做出回復:本案中,黃某交與任揚10元錢的行為屬于借款行為。因為黃某在此之前并未明確表示讓任揚用這10元錢代其摸獎,因而不構成代理行為。借款行為中,隨著標的物的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也隨之發(fā)生轉移,即當黃某將10元錢交與任揚之時的標的物10元錢的所有權已由黃某轉為任揚所有,由此衍生出的孳息,即本案中的1萬元獎金也理應歸任揚所有。任揚年滿11歲,為限制民事行為人。其摸獎行為受到公法和私法兩方面的限制。從公法意義上講,未成年人摸獎必須在成年人的陪同下才不違反公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否則,因其違反公法禁止性規(guī)定而無效。本案中,任揚是在鄰居黃叔叔即黃某的幫助下進行摸獎活動,未違反國家禁止性規(guī)定。從私法的意義上講,未成年人的摸獎行為是否有效,應從其數(shù)額等方面來確定其是否具有民法意義上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2條“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和民通意見第3條“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的關聯(lián)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行為后果,行為標的數(shù)額等方面認定”之規(guī)定。本案中,任揚已年滿11周歲,且摸獎金額僅為10元錢,應認定其具有行為能力,故其摸獎行為有效。
綜上所述,本案中黃某以任揚是小孩,且摸獎所用10元錢系自己所出,因而獎金應歸自己的說法于法無據(jù)。本案中的1萬元獎金應當歸任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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