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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家范曾起訴3人侵害公眾人物名譽權 索賠540萬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jeanmcdaniel.com     時間:2010/11/29 14:49:00

  范曾起訴三被告索賠540萬元 公眾人物名譽權挑戰(zhàn)司法理念

  范曾說:“畫分九品,也可分為正六品與負三品。一品,謂之畫家,作品賞心悅目;二品,謂之名家,作品蔚然成風;三品,謂之大家,作品繼往開來;四品,已成大師,鳳毛歐伯;五品,謂之巨匠,五百年出一位;六品,可稱魔鬼,從未看到……”

  范曾屬于這九品當中的哪一品?面對主持人的提問,范曾說:“我是坐四望五,以待來日!

  范曾

  1938年出生,江蘇南通人。1955年考入南開大學歷史系。1957年轉入中央美術學院,受教于吳作人、葉淺予、李苦禪、李可染諸師。1963年畢業(yè)后分配到中國歷史博物館創(chuàng)作組工作,隨沈從文編繪中國歷代服飾資料。1978年調至中央工藝美術學院任教。1984年調天津南開大學東方藝術系,任系主任。

  2001年拍出的范曾1990年所畫《竹林七賢》,以176萬元成交。1995年春拍到2003年春拍,各大拍賣行共上拍范曾的作品235件,其中《麗人行》在香港拍出1200多萬元。

  法治周末見習記者李秀卿法治周末記者李恩樹

  “范曾這種夸大其詞、愚弄社會和民眾、誤導大眾審美取向的做法,我作為一個收藏者和行內人士,有責任去評判他!11月5日,收藏家郭慶祥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

  9月26日,中國當代著名畫家、南開大學文學院終身教授范曾將上海《文匯報》和兩位作者郭慶祥、謝春彥一并訴至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向第一被告郭慶祥索償名譽及精神損失費500萬元人民幣,同時要求謝春彥和《文匯報》分別賠償精神損失費各20萬元。

  原定于11月9日在昌平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這起涉及公眾人物的名譽侵權案,也因為被告文匯報社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推后。

  文化批評激怒范曾

  事情端起于《文匯報》鑒藏專刊爭鳴欄目發(fā)表的一篇批評文章。

  今年5月26日,《文匯報》爭鳴欄目頭條發(fā)表作者郭慶祥的文章《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說話》,其中不點名地對某位畫家進行了批評。

  “現在有一位經常在電視、報紙上大談哲學國學、古典文學、書畫藝術的所謂的大紅大紫的書畫名家,其實有過度包裝之嫌。這位名家其實才能平平,他的中國畫人物畫,不過是‘連環(huán)畫的放大’。他畫來畫去的老子、屈原、謝靈運、蘇東坡、鐘馗、李時珍等幾個古人,都有如復印式的東西!

  文章批評了某畫家流水式作畫方式!八麑⑹畞韽埿垝煸趬ι,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畫。你猜怎么著?每張紙上先畫人頭,再添衣服,最后草草收拾一番寫款,由他的學生蓋章。這哪是畫畫?分明是在畫人民幣嘛!

  正是這篇未點名的批評性文章,引來了當今大紅大紫的畫家范曾“對號入座”。

  范曾在訴狀中稱:“被告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毫無顧忌地隨意貶損原告的名譽,侮辱原告的人格,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下降,已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嚴重侵害,并給原告造成極大精神痛苦!

  郭慶祥對范曾的訴訟不以為然!耙驗槲业囊黄囆g評論文章,范曾把我告上法庭。他的反應這么激烈,容不得別人的批評,自己對號入座,說明他承認了我所說的現象在他身上是存在的,也說明了我的批評意見是對的!彼颉斗ㄖ沃苣酚浾弑硎尽

  “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惫鶓c祥說,“人人都可以開展正常的學術討論和文藝批評。對于范曾因文藝批評而起訴我,這是他的權利,我會正面和公開對待這起官司。”

  在訴狀中,范曾向郭慶祥提出了高達5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與此同時,范曾也沒有放過另一位叫謝春彥的作者,以及為兩位作者提供批評“陣地”的《文匯報》。

 6月24日,美術評論家謝春彥在《文匯報》鑒藏?l(fā)表《錢,可通神,亦可通筆墨耶?》。

  文章說:“以賣得火,吹得火,勢得牛的范三官人為例,那種仗勢霸氣,硬而實軟,華而不實,稀缺內養(yǎng),呆板顢頇的筆致,貌似清雅的俗綠惡青,摻了些墨抑或石綠的冷赭膚色,手與足的結構亦并不合理協(xié)調的搭配,哪里還有什么好靈魂在耶!”

  對范曾而言,這種評價無疑是公開的羞辱。在一個電視訪談節(jié)目中,范曾說:“畫分九品,也可分為正六品與負三品。一品,謂之畫家,作品賞心悅目;二品,謂之名家,作品蔚然成風;三品,謂之大家,作品繼往開來;四品,已成大師,鳳毛歐伯;五品,謂之巨匠,五百年出一位;六品,可稱魔鬼,從未看到……”

  范曾屬于這九品中的哪一品?面對主持人的提問,范曾說:“我是坐四望五,以待來日。”

  接二連三的批評激怒了以大師自居的范曾。于是,謝春彥與文匯報社一并遭到范的起訴,分別被索賠20萬元。范曾在訴狀中稱,該文“借古說今,指桑罵槐,使用侮辱、詆毀、刻薄的語言,直接攻擊原告”。

  謝春彥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他與范曾過去很熟悉,一直以范三哥相稱。但他認為,現在的范曾早已不是從前的范三哥,“范曾已經被捧得不認識自己了,他被寵壞了。他怎么能自稱國學大師呢”?

  就在謝春彥發(fā)表美術批評的同一天,該版面也發(fā)表了署名孫遜的文章《畫家最終還是要憑作品說話》。該文章是對郭慶祥《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說話》一文的回應。

  文章批評某畫家“頻頻亮相媒體,高調熱炒自己,甚至不惜動用著名學者和國學等名目來為自己造勢,這種做法確實太過了點。想想今天畫史留名的那些一流畫家,何曾自封過自己乃‘五百年出一位’的‘巨匠’?”

  雖然孫遜的文章也未指名道姓,但范曾稱,文章主觀武斷、捕風捉影、隨意攀比、不負責任,對自己的名譽權造成了損害。但范曾并未起訴該作者。

  文匯報社代理律師富敏榮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發(fā)表被訴的文章時,報社已經盡到了審查義務。

  學者力推“公眾人物”入法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刊登一則政治廣告《關注他們高漲的呼聲》,譴責“某些南方違法者”對黑人民權運動的鎮(zhèn)壓,并指責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當局對金博士的迫害等行為。但事后查明,這則政治廣告中的個別內容并不完全真實。

  蒙市公共事務專員沙利文“對號入座”,以廣告對其構成誹謗為由將《紐約時報》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和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判決《紐約時報》敗訴,并向沙利文賠償50萬美元。

  《紐約時報》上訴到聯(lián)邦最高法院,認為州法院的判決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規(guī)定,獲得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支持。通過這個經典判例,誕生了公共官員概念,此后,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的基礎上,美國最高法院又通過具體的判例,進一步將“公共官員”擴充解釋為“公眾人物”,進而發(fā)展出“有限爭議公眾人物”等一系列法律概念。

  在1967年柯蒂斯出版公司訴巴茨案中,法庭根據多數意見形成的判決認為:“公眾人物是指其在關系到公共問題和公共事件的觀點與行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而少數法官的觀點是:“公眾人物是卷入被證明為正當和重要的公共利益問題的人!

  就這樣,美國媒體在批評“公眾人物”方面獲得了幾乎不受限制的特權,“公眾人物”與普通人名譽權差別保護的司法精神隨之確立。今天,“公眾人物”概念已經成為一個廣為人知、并被司法實踐普遍接受的理念。

  但是,對于大多數中國人而言,“公眾人物”仍是一個相對陌生的概念,司法實踐對此顯得猶豫不決。

  今年72歲的范曾師從蔣兆和、李苦禪、李可染等名家,目前是中國最為公眾所熟知的、身價最高的畫家之一。范曾的三份訴狀,再次觸及名譽權保護與言論自由的平衡問題,將“公眾人物”名譽權問題推到前臺。

  在1999年的杜春芳(全國勞模)訴現代家庭雜志社侵害名譽權案中,“公眾人物”在我國由被告方媒體當作免責抗辯事由第一次提出。但是,二審法院并未采納這一解釋。之后的2003年余秋雨訴肖夏林侵害名譽權案、2006年尚軍(原阜陽中院院長)訴《前衛(wèi)》雜志社侵害名譽權案中,被告均將“公眾人物”作為抗辯事由。

  對余秋雨訴肖夏林一案,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稱:“……至于雙方爭議的本案應否引入公眾人物概念,公眾人物名譽權弱于普通人之保護的觀點,本院在此已無論及之必要。”至于尚軍訴《前衛(wèi)》雜志社案,法院對“公眾人物”采取了回避的態(tài)度。

  與此同時,學者們一直在努力推動“公眾人物”概念進入法律。民法典人格權法草案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在最初起草人格權法時,專家們在有關新聞侵權一節(jié)中,對“公眾人物”的概念規(guī)定的較為具體,包括政治人物、歷史人物、文藝、體育明星等,后來,考慮到它的敏感性,就籠統(tǒng)地稱為“公眾人物”。因此,在第157條規(guī)定:“為社會公共利益進行新聞宣傳和輿論監(jiān)督為目的,公開披露‘公眾人物’的隱私,不構成新聞侵權。”但最后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草案中,卻刪除了這一條。

  立法的猶豫使得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名譽權案件常常陷入尷尬境地,不管是官員還是“公眾人物”,對媒體的批評動輒就提起名譽侵權訴訟,甚至正常的學術批評也會遭致訴訟。

  楊立新認為,對“公眾人物”予以適當的人格權限制,是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公認的理念。在即將到來的人格權法草案新一輪起草工作中,學者們仍將堅持把“公眾人物”寫入法條,實現制度性的突破。

  司法實踐“零”的突破

  盡管立法層面阻力重重,但“公眾人物”仍悄悄地進入了司法實踐。

  2002年6月,《東方體育日報》刊登《中哥戰(zhàn)傳聞范志毅涉嫌賭球》的報道,對范志毅在賽前通過地下賭博集團,買自己球隊輸球的傳聞進行調查。該報通過系列求證式的跟進報道,澄清了范志毅參與賭球的傳聞。

  同年7月,范志毅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起訴《東方體育日報》。但范志毅沒有想到的是,他成了“公眾人物”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的首次嘗試——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開創(chuàng)性的判決:“……即使原告認為爭議的報道點名道姓稱其涉嫌賭球有損其名譽,但作為‘公眾人物’的原告,對媒體在行使正當輿論監(jiān)督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與理解!睋耍袥Q駁回原告范志毅的訴訟請求。

  該案審判長吳裕華在一次研討會上說:“當‘公眾人物’的名譽權與輿論監(jiān)督權發(fā)生沖突時,都要服從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

  據證實,這是“公眾人物”首次被法院認定為被告免責的理由,意味著中國的司法機關提高了“公眾人物”名譽權的門檻,實行與普通公眾的名譽權差別化保護的原則。法學界與新聞界為此受到了極大的鼓舞。

  “雖然中國的法律沒有‘公眾人物’的相關規(guī)定,但是從法理上看,范志毅案的判決,完全符合民事權利保護的原則!睏盍⑿陆淌谡f。

  或許是受范志毅案件的影響,“公眾人物&r dquo;不斷在有關案件中出現。2005年5月,在劉翔訴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等侵害肖像權案的一審判決中,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稱:“劉翔在第28屆奧運會上奪得男子110米欄冠軍一事,成為2004年具有重大影響的事件,劉翔因此成為知名‘公眾人物’……劉翔代表國家參加奧運會比賽,進入公共領域的奧運會賽場,其肖像屬于與特定意義公共事件相結合的肖像,此時劉翔作為‘公眾人物’,肖像權應當受到限制,正當的拍照攝影以及相關的媒體報道使用其肖像均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此后的2008年,在轟動一時的楊麗娟“追星”引發(fā)的名譽侵權案中,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首次出現“自愿公眾人物”的表述:“楊麗娟追星事件被眾多媒體爭相報道,成為公眾廣泛關注的社會事件。楊麗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動聯(lián)系、接受眾多媒體采訪,均屬自愿型的‘公眾人物’,自然派生出公眾知情權……因此,涉訟文章即使披露了楊麗娟的個人隱私,但作為‘公眾人物’的楊麗娟,對于可能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

  《文匯報》代理律師富敏榮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范曾作為知名“公眾人物”,應當容忍社會公眾對他的不利評介。更何況,文章沒有超出文藝評論的范疇。

  楊立新認為,如果文章屬學界批評,即使尖刻,也是正當批評。只要沒有人身攻擊,就不宜以侵權論。在當前相對保守的司法實踐中,“公眾人物”名譽權案既是對司法理念與法官智慧的考驗,也是對司法實踐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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