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公司規(guī)模比較大,總部在北京,很多省都設有分公司。進入公司后,我一直在北京總部工作,合同也是跟總公司簽的。今年初,公司突然將我派往外地工作。我本來就不情愿離開北京,沒想到公司還降低了我的薪酬待遇,理由是我現在工作地的經濟水平低于北京。我認為公司的這一做法損害了我的權益,打算起訴公司。因為我的家現在北京,因此想到那里打官司。
請問,我能在北京起訴公司嗎?
黃東:
從你描述的情況看,你可以在北京起訴用人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你公司的總部設在北京,一般來說北京應該是上述規(guī)定中的“用人單位所在地”;與此同時,由于公司今年把你派往外地由此產生了爭議,該地應屬于上述規(guī)定中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因此,你可以選擇在北京或者你被派往的那個地方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你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應該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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