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陜西省南鄭縣人民法院黃官法庭的法官將一起道路施工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近3萬元執(zhí)行賠償款送到受害人孟君(化名)家中,這是該法庭今年審理的第二起類似案件,自2009年以來,該庭轄區(qū)內的三黃路、周濂路相繼開工,進行道路施工建設本是為民造福的好事,但由于防護措施不當,致使過往車輛及行人致傷事件時有發(fā)生,法庭通過加大案件調解和執(zhí)行力度,在最短的時間內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2009年9月,漢中某交通建設公司成立三黃公路項目部,修建南鄭縣兩河鄉(xiāng)三門村至黃官鎮(zhèn)公路工程,在道路的兩端設置了相應提醒標志。2009年11月7日晚7時許,孟君酒后騎一兩輪摩托車從家中沿三門村向黃官方向行進時,經過三黃公路項目部因涵洞蓋板施工后留下的一高坡路時,車輛突然熄火傾斜,使孟君從摩托車上向右摔下,因右側道路涵洞尚未加蓋,致孟君摔致涵洞下受傷,隨后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共花醫(yī)療費1.7萬余元。經當?shù)厮痉ㄋ{解,漢中某交通建設公司支付給孟君家屬4000元后未再支付醫(yī)療費用。2010年1月22日,孟君傷情經鑒定,評定為兩處九級傷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二次手術治療費用評估為4000元,雙方協(xié)商未果,孟君將漢中某交通建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二次手術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傷殘補助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8.8萬余元。審理中,被告對其未在原告受傷涵洞處設置警示標志和防護措施以及原告受傷經過無異議,但以原告酒后騎車等有過錯為由要求其自行承擔部分責任。法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做了細致的調解工作,雙方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并很快得到兌現(xi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被告漢中市某交通建設有限公司在道路上挖涵洞,未能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也未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致孟君摔傷,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孟君酒后駕車、操作不當,也是造成其摔傷的原因之一,故其自行承擔部分損失也是有理有據(jù)的。
【法官提醒】在道路施工過程中,道路施工企業(yè)一定要在涵洞、橋梁等有可能造成他人致傷的地方設立相應的警示標志和防護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危險事故的發(fā)生,同時也提醒行人遵守交通法規(guī),自身也要注意安全,才能避免損害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