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天過!背鍪奂m紛林木 被訴后悉退預付款
作者:譚召日 張行文
利欲熏心,被告李浩將處在糾紛地上的尾葉桉出售給原告陳明,欲圖瞞天過海賺上一筆,不想聰明反被聰明誤。12月24日,廣西武宣縣人民法院判決李浩退還陳明預付款人民幣5000元。
李浩所在的村委有一片名為“花蓮嶺”的山地,多年來一直存在土地權屬糾紛。2012年年初,李浩揣摩著“花蓮嶺”多年來一直是“無主”之地,將林地上的尾葉桉出售后也不會有“主人”來找自己麻煩,還可以賺上一筆,何樂不為,遂向外宣稱有尾葉桉輸出售。
2012年3月12日,陳明經中間人李茂成介紹后得知李浩有尾葉桉欲出售,遂約見李浩并與兩人實地查看了“花蓮嶺”上的尾葉桉。當晚在李茂成家中吃晚飯時,陳明與李浩口頭達成了買賣林木協(xié)議:陳明出價106000元購買李浩位于“花蓮嶺”的樹木。協(xié)議達成后,陳明當場支付給李浩預付款5000元,并約定由李浩協(xié)助陳明辦理砍伐證。隨后多日,李浩遲遲不能取得村委證明證實林木屬其所有,導致陳明無法辦理砍伐證。后經了解,陳明才知道該林地有糾紛,故村委不敢出具證明。于是陳明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浩退還其預付款人民幣5000元。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原告陳明與被告李浩之間口頭協(xié)商買賣林木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在合同主要方面已經協(xié)商達成一致,故合同已經成立。同時,另約定由原告辦理采伐手續(xù)被告給予協(xié)助辦理,待辦理完善砍伐手續(xù)后再支付被告其余價款。由此可視為原、被告之間達成了附條件生效的買賣合同關系,即以原告辦理得相關砍伐手續(xù)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F(xiàn)被告因林木所在地域存在糾紛而無法向原告提供林木相關權屬證明,導致原告無法辦理采伐相關的單證,致使原告與被告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得到實現(xiàn)。故原、被告之間的達成的口頭合同應當給予解除,原告支付給被告的預付款應當退還,遂作出如上判決。
(文中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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