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安海濤 通訊員 戴衛(wèi)真 楊長平)趙先生委托一律師事務所為自己的一起官司提供訴訟代理服務,一審判決后,趙先生以判決結果與訴求主張相差巨大為由,解除了與律所簽訂的合同。律所將趙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趙先生支付律師費3.8萬余元。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律師事務所由于未全部盡到合同義務,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
2009年8月,趙先生和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由律師所在其與廈門某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合作協(xié)議糾紛案件包括二審訴訟中,作為趙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參與訴訟,并約定于合同簽訂時趙先生支付律師代理費5000元,結案時再“按勝訴標的的10%另行支付律師代理費”。之后,律所指派律師王先生作為趙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參與趙先生與某進出口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王律師接受指定代理后,開展了搜集證據(jù)、整理起訴材料、代為提起訴訟、依法到庭參加訴訟、提交代理詞的訴訟活動。
對自己與某進出口公司合作協(xié)議糾紛案件,趙先生一審時提出的訴訟請求為:判令某進出口公司支付居間傭金分成13.02萬美元。廈門市思明區(qū)法院對此案審理后作出判決,由某進出口公司支付趙先生利潤分成人民幣38.1344萬元,這一金額只是趙先生訴訟請求的40%。
一審判決后,對判決不滿意的趙先生未繼續(xù)委托原來的律所代理二審訴訟,而與另一家律師事務所訂立委托代理合同,由該律所指派其他律師代理二審訴訟。趙先生上訴后,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改判某進出口公司支付趙先生利潤分成人民幣871887.24元,比一審判決金額超出了一倍多。此時,原來的律所卻以趙先生單方面擅自解除合同未付清律師費為由,將他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中,約定趙先生于合同簽訂時支付律師代理費5000元,待結案時另按“勝訴標的10%另行支付律師代理費”,屬于風險代理收費條款。根據(jù)《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時,被委托方應將雙方承擔的風險內(nèi)容以及收費標準等進行充分的釋明,以防止與代理人在收費標準和方式上產(chǎn)生分歧,但原告律所并未舉證證明其在與趙先生訂立協(xié)議時,已向其提示和特別告知了訴訟風險。故協(xié)議的內(nèi)容直接導致律師所和趙先生雙方權利和義務不對等,明顯失衡。而即使對“勝訴標的的10%”的理解,通常應當是法院判決金額的10%,在委托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明顯失衡的情況下,該條款也無法實現(xiàn)等價有償原則。
此外,原、被告所訂立的協(xié)議未明確約定律師代理訴訟的具體義務,只是籠統(tǒng)約定委托律師所代理訴訟,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以及代理訴訟的期間為全部訴訟程序,“代理活動從接受委托時起至收到受理作出結案的裁決書時止,若進入二審程序需繼續(xù)委托律師所代理,應另行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痹媛蓭熕邮芪泻,針對委托事項搜集證據(jù)、整理起訴材料、代為提起訴訟、依法到庭參加一審訴訟、提交一審代理詞,但并未代理二審訴訟,而導致其不能完成約定代理事項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律師所的律師在代理過程失去了委托人的信賴所致。因此,律師所并未完成趙先生與某進出口公司全部訴訟代理事項。
據(jù)此,法院作出了駁回原告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