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分 類】 房產地產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7年06月25日 【實施時間】 2007年06月25日 【發(fā)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9號
《河北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已經2007年6月18日省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所轄的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以及其他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guī)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第六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適用稅額幅度如下:(一)石家莊、唐山、邯鄲市市區(qū),三元至十五元;(二)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市市區(qū),三元至十二元;(三)縣級市市區(qū),二元至九元;(四)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一元五角至六元。設區(qū)市市區(qū)、縣級市市區(qū)、縣城、建制鎮(zhèn)的范圍,依照行政區(qū)劃確定。
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qū)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適用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其中,經濟落后地區(qū)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最低適用稅額的百分之三十。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納稅人應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稅。未繳納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稅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外s國企業(yè)和已經按原適用稅額標準繳納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于2007年9月1日至10日,補繳2007年1月至6月的土地使用稅或者差額稅款。
第九條 納稅人占用的土地跨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縣(市、區(qū))行政區(qū)的,應當按占用的土地面積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權屬爭議未解決的,土地使用稅暫由土地的實際使用人或者占有人申報繳納。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條例》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和1997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下發(fā)的《關于調整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稅額的通知》同時廢止。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