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職能是指根據法律規(guī)定,刑事訴訟主體在刑事程序中所承擔的特定職責或可以發(fā)揮的特定作用。在現(xiàn)代刑事訴訟中,由于控訴與審判的分離、被告人獲得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形成控、辯、審三種基本訴訟職能共存的局面。
1、控訴職能
控訴職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證實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確定刑罰權的職能?卦V職能的存在主要是基于國家懲罰犯罪的客觀需要,其行使主體要包括:公訴人、自訴人和被害人等。
2、辯護職能
辯護職能是指針對犯罪嫌疑或指控進行反駁,說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罰處罰的職能。人權、民主思想的傳播、程序公正化觀念的進行以及憲政制度的建立,是產生辯護職能的決定性因素。行使辯護職權的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等。
3、審判職能
審判職能是指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應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的職能。審判職能存在的理論根據是基于公證處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以及權利運行的科學要求,其行使主體只有一個,即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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