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請書
【制作依據(jù)】
回避申請書,是指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審理本案的仲裁員具有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和裁決的情況下,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交的,請求該仲裁員退出本案仲裁活動的法律文書!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钡谌鍡l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一、仲裁員回避的理由
仲裁員的回避,是指仲裁員具有法定的、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決的情形時,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不參加對該案的仲裁以確保仲裁的公正性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仲裁機構實行回避制度,是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保證仲裁人員公正處理案件的一項重要制度。規(guī)定回避制度的意義也正在于避免仲裁員徇私舞弊、枉法裁決情況的出現(xiàn),以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
回避的理由,又稱作回避的條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條件,即構成了自行回避或申請回避的法定理由。各國仲裁法對回避的理由一般都作了列舉性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仲裁員是案件的當事人,當事人是案件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因此仲裁員作為當事人時,就與案件本身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他不能擔任本案的仲裁員,而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仲裁活動,因為仲裁員和仲裁庭從其性質上來說,是獨立于雙方當事人的第三者,他與案件沒有任何牽連,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作為一個居間裁判者,公正地對交付仲裁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該仲裁員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因其與當事人的這種特殊關系,會使對方當事人對仲裁庭的公正性產生懷疑,不利于樹立仲裁庭的威信和威嚴,也有可能使案件不能公正裁決。因此,仲裁員如果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也應回避。
仲裁代理人是受仲裁案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為進行仲裁活動的人,他們在當事人授權范圍內,代表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參加仲裁審理。而且在現(xiàn)今的仲裁實踐中,有些代理人的利益與案件的處理結果也有著一定的聯(lián)系,如代理費用的計算與案件的審理結果就可能有直接關系。因而,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作仲裁員,可能會為了代理人本身的利益,或代理人所代理的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作出不公正的裁決,不利于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所以,仲裁員是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時也必須回避。當然,仲裁員也不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參加仲裁。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所謂利害關系,是指本案的裁決結果直接涉及或者間接涉及仲裁員的某種利益,如與當事人是共同權利人或是共同義務人。例如,甲申請仲裁要求乙償還借款,而乙將這筆錢又轉借給了仲裁員丙,這樣如果裁決乙償還欠甲的借款的話,丙就得先將款還乙。在此情況下,丙就有可能為了繼續(xù)占用這筆借款,而作出不利于申請人甲的裁決。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所謂其他關系,是指仲裁員與當事人或仲裁代理人之間除上述關系以外的其他的社會關系,如鄰居關系、朋友關系、同事關系、師生關系或個人之間的恩怨關系,在某些情況下這些關系的存在就足以對該案的公正裁決產生影響,因此,只要存在影響公正裁決的可能性時,仲裁員就應當回避,而不論該關系是否真正影響了仲裁的公正性。也就是說,并不是所有與當事人有社會關系的仲裁員都要回避,只有這種關系的存在有可能導致仲裁裁決不公正的情況時,仲裁員才應當退出本案的仲裁工作。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仲裁的代理人,可能會產生先入為主的看法,也會產生徇情仲裁的嫌疑。仲裁員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則徇情裁決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將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列為仲裁員回避的法定理由之一,應予回避。情節(jié)嚴重的,仲裁委員會應將其除名,以確保仲裁員公正地仲裁案件,和維護我國仲裁機構、仲裁庭及仲裁員的威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上述規(guī)定,既便于仲裁員依照法定條件和自身情況自覺要求回避;又便于當事人適當及時地行使申請回避的權利,從而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還利于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仲裁員回避的決定,避免因立法的過于抽象化、概念化而不利于具體操作。
二、當事人申請回避
申請回避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仲裁機構應當從程序上保證當事人這一權利的行使。在我國,仲裁員有法定的任職條件限制,這對保證仲裁的公平、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仲裁員在具體案件中能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還取決于他與案件及其相關人員的關系,如果存在某種關系,即使具備任職條件,也可能對其裁決案件的公正性造成影響。正是為了消除這種影響,法律才賦予了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相應的,仲裁委員會有義務保證當事人這項權利的實現(xiàn)。當事人有權申請仲裁員回避,但也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一)申請回避的時間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提出回避申請的時間有兩種:
一是在首次開庭前提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這一措施主要為保障案件當事人申請回避權的實現(xiàn)。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獨任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在開庭開始時也必須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并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申請,防止因仲裁員的更替而導致以前進行的程序重新進行,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從而保證仲裁及時進行。
二是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由于種種原因,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當事人可能對仲裁員是否符合法定回避情形不太了解,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才發(fā)現(xiàn)或知道了仲裁員具有回避事由,為保障仲裁當事人充分行使其權利,確保仲裁的公正性,法律允許當亨人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回避申請。但如果仲裁庭開庭審理已經結束,進入了評議階段或已作出了裁決,則不能再行提出回避申請,而只能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予以補救。
(二)申請回避的理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就是說,法律不允許當事人憑感覺或想象,認為哪個仲裁員不能公正仲裁就可以提出回避申請,更不是提出回避申請就肯定回避,而是必須提出充足的回避理由。沒有充足理由僅憑感覺的申請,將被仲裁委員會駁回。無論是在首次開庭前,還是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在提出回避申請時都必須說明理由,以便仲裁委員會據(jù)以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同意該仲裁員回避。同時,要求仲裁申請附具理由,還有利于防止當事人濫用回避申請權,無理提出回避申請,以達到拖延仲裁程序的目的。申請回避的理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三)申請回避的方式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五條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參照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司法實踐,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可以采取書面方式,也可采用口頭方式進行。
【文書樣式】
回避申請書
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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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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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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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仲裁委員會 |
附: |
申請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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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說明】
一、首部
寫明文書名稱“回避申請書”。
二、正文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填寫申請人基本情況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申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yè)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yè)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申請人的關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請求事項
在這一欄內,寫明請求申請回避的人員的姓名,在本案中所擔負的職責。例如負責審查起訴、負責審理工作等,或者在本案中擔任記錄、翻譯或鑒定工作等。明確提出更換該審判人員或鑒定、翻譯、書記人員的要求。
3.事實與理由
在這一欄內,主要寫明其為什么應當回避。
首先,根據(jù)有關事實,說明該案的仲裁員或者是某個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是曾經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與本案的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某種恩怨關系等,因此不得參與本案的處理。
其次,應當列舉有關的證據(jù),說明所舉事實是正確的,不是虛構的。
再次,應當引用有關法律條文,說明申請回避書中所闡述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據(jù)的。法律依據(jù)的引用,應當具體、全面、準確。引用的法律應寫全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不能寫簡稱,有失嚴肅。引用的法律條文,應當具體到條款項。
三、尾部
1.寫明致送的仲裁委員會名稱,即分二行列寫“此致”、“ 仲裁委員會”。
2.在正文的右下方,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亦應簽字。
3.注明具文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