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
李先生生前立下一份遺囑,將自己的全部遺產交由兒子繼承。擬好后,李先生請朋友張先生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遺囑上親筆簽名,還有兩名證人現(xiàn)場見證,并簽字。
今年初,李先生去世。李先生的女兒認為,父親生前雖留有遺囑,但遺囑不是他親筆書寫,也沒給母親留下應有份額,這份遺囑應是無效遺囑。所以,訴至東城區(qū)法院,要求對李先生留下的遺產進行繼承。李先生的兒子認為,父親所立遺囑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有他的簽字,從形式到內容都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遺囑。遺囑已明確寫明,父親的個人財產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規(guī)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個或者數(shù)人繼承。第17條規(guī)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字。此外,繼承法還規(guī)定了錄音遺囑、公證遺囑等多種訂立遺囑的方式。本案中,李先生的遺囑不是他親筆所寫,也不完全符合法律關于代書遺囑的規(guī)定,但遺囑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如交付遺囑的草稿、直接口述、電話指示以及托人轉達等等。
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法律規(guī)定遺囑方式,是為了體現(xiàn)公民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李先生生前將自己擬制的遺囑委托他人打印,遺囑從形式上雖不是李先生親自書寫,但訂立遺囑及遺囑的內容是李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上有他的親筆簽名,并有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證人現(xiàn)場見證并簽字,由此也可證明,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應認定遺囑有效。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