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份,張某在市場上向?qū)O某購買了部分海肥,合計價款5600元,張某當場支付4000元,其余欠款承諾下一個趕集日(5天后)償還。因兩人曾多次進行交易,孫某表示同意,張某也沒有寫下欠條。6月份,孫某以張某未償還欠款為由將其訴至法院。庭審中,張某辯稱,我已經(jīng)還清了欠款,只是沒按原先說的下一個趕集日還款,具體還款日期和情形記不清了。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購買孫某的海肥,尚欠貨款1600元,事實清楚,張某亦認可。張某辯稱該欠款已經(jīng)還清,孫某不予認可,張某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其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遂依法判決:張某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付給孫某欠款1600元。
宣判后,張某感到很不理解,認為孫某也沒有提供證據(jù),法院確認我欠他1600元;我也沒有提供出證據(jù),法院卻對我已經(jīng)還款的意見不予采納。都是憑嘴說,為啥效果不一樣?其實這樣的情況在別的糾紛中也經(jīng)常存在,它涉及到法律規(guī)定的自認和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就對方當事人不利于自己這一方的主張(包括對案件事實和訴訟請求的主張),在庭審前的準備程序或庭審中,通過有關(guān)訴訟文書或言詞的形式予以承認,即為訴訟上的自認。訴訟上的自認具有拘束當事人和法院的效力,它可以免除另一方當事人對自認部分的舉證責任,同時排除法院另作其他的認定。當然,當事人自認的效力也不是絕對的,如果自認的事實涉及到身份關(guān)系,或者涉及到法院應依職權(quán)調(diào)查的事項,并不發(fā)生自認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張某在庭審中承認自己購買孫某的海肥并拖欠其1600元貨款的事實,此即為法律所規(guī)定的訴訟上的自認,這樣就免除了孫某就欠款事實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張某辯稱自己已經(jīng)還清了所欠孫某的貨款,依照證據(jù)規(guī)則,其應對此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其既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又不能準確陳述還款日期和當時的情形,提供不出證據(jù)線索,依法應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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