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無證”駕車軋死兒子母親狀告保險公司獲賠償
作者:杜 宇 張敏華
粗心父親駕車不慎軋死三歲兒子,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為由拒絕賠償,痛失愛子的母親只好含淚告上法庭。日前,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對這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宣判,保險公司被判賠償22萬元。
2008年12月23日中午,在海寧市一家建筑公司倉庫旁,袁某駕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拖著一輛“宇暢”牌重型普通半掛車行駛時,不慎將等在路邊的不到3歲的兒子撞倒,碾壓致死。事后,海寧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袁某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查,“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和“宇暢”牌重型普通半掛車的交強險都投保了嘉興天平保險公司。
事后,袁某的妻子要求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未果,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22萬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案發(fā)前袁某的駕駛證已扣滿12分,因此其屬于無證駕駛。依照交強險有關規(guī)定,駕駛人不具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僅墊付搶救費,對其他費用不予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駕駛人在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情形下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上述規(guī)定并未排除對受害人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應該賠償上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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