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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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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律師: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yǎng)費嗎?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jeanmcdaniel.com
時間:2008/11/20 10:03:00 |
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yǎng)費 案情:2004年9月12日,被告曹某與原告黃某解除婚姻關系,女兒隨黃某生活,由被告曹某從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支付女兒撫養(yǎng)費200元,直至女兒滿十八周歲止。該判決生效后,被告曹某至今按該判決履行了給付女兒撫養(yǎng)費的義務。黃某女兒就讀保育院后,2008年上半年學費為1550元。黃某女兒黃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曹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400元。法院判決被告曹某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每月給付原告黃某某撫養(yǎng)費334.60元。 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guī)定:子女撫養(yǎng)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yǎng)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yǎng)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原告黃某某要求增加撫養(yǎng)費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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