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銷股東未組織清算,債權人狀告股東償還借款勝訴
作為占公司55%股份的村委會,在公司解散后不組織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致使公司財產(chǎn)流失,債權人的權益遭受侵害。3月25日,河南省衛(wèi)輝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處被告衛(wèi)輝市城郊鄉(xiāng)村民委員會以其在康達化工有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償還原告任毅155000元。
法院查明,1994年2月16日,被告衛(wèi)輝市城郊鄉(xiāng)河園村委會出資27.5萬元,石某及陳某等11人出資22.5萬元,共同組建了康達化工有限公司,期間,原告任毅先后七次借款15.5萬元給康達公司。2006年10月24日,公司收回該七份借據(jù),重新給原告出具了借款總憑證,載明向原告借款15.5萬元。2006年10月25日,因公司未進行年檢而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同期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后,未按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法院認為,衛(wèi)輝市康達化工有限公司在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被告城郊鄉(xiāng)河園村委會作為占有康達公司55%股份的股東,在公司解散后,有義務組織其他股東成立清算組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其怠于行使清算之責至今未予清算的不作為行為,造成公司原有財產(chǎn)流失或貶值,公司名存實亡,使作為債權人的原告?zhèn)鶛酂o法實現(xiàn),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告河園村委會應以其在康達公司的出資額范圍內對康達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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