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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民赴港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
作者:趙麗娜律師發(fā)布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jeanmcdaniel.com     時間:2011/3/14 12:33:00

內地居民赴港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
【分  類】 旅游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11年01月28日
【實施時間】 2011年01月28日
【發(fā)布部門】 國家旅游局

        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fā)《內地居民赴港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的通知

                   旅發(fā)〔2011〕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旅游局(委):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內地居民赴香港旅游市場,提高旅游服務質量,促進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國家旅游局與香港特區(qū)政府旅游事務署共同制訂了《內地居民赴港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

  現(xiàn)將《內地居民赴港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印發(fā)給你們,請轉發(fā)相關旅游企業(yè)從2011年2月1日起遵照執(zhí)行。

                                  國家旅游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內地居民赴港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

  一、明確雙方名稱、經(jīng)營許可證及聯(lián)絡方式。

  二、明確組團社領隊和地接社導游相關信息。

  三、雙方確認旅游團吃、住、行、游、購、娛的具體安排,并特別指出在香港的購物場所、購物次數(shù)、停留時間。

  四、旅游團團費須注明包含項目、支付數(shù)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如有自費項目,須注明內容和價格。

  五、明確組團社和領隊的責任和義務。

 。ㄒ唬┙M團社須取得經(jīng)營出境旅游業(yè)務許可,遵守《旅行社條例》;

 。ǘ╊I隊必須具備出境領隊資格,遵守《出境領隊管理辦法》;

 。ㄈ┙M團社不得以低于接待服務成本的價格招攬游客;

 。ㄋ模┙M團社未經(jīng)游客同意,不得將游客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

  (五)堅決維護游客合法權益,反對脅迫游客購物,如發(fā)生此類事情,領隊有及時報告的義務。

  六、明確地接社和導游的責任和義務。

 。ㄒ唬┑亟由珥毘钟邢愀厶貏e行政區(qū)政府旅行代理商注冊處發(fā)出的牌照;

  (二)地接社不得以低于接待服務成本的價格向內地組團社報價并承接旅游團;

 。ㄈ┑亟由绮坏靡髮в螏ьI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成本的團隊出團,不得要求導游承擔接待費用;

 。ㄋ模┪山哟糜螆F的導游必須具有香港旅游業(yè)議會頒發(fā)的導游證;

 。ㄎ澹┑亟由缂拔傻膶в卧诮哟糜螆F過程中,必須完全遵守香港旅游業(yè)議會的《會員的一般作業(yè)守則》、《經(jīng)營入境旅行服務守則》、《導游作業(yè)守則》等相關規(guī)定;

 。⿲в卧谟慰偷诌_香港時,須及時派發(fā)符合香港旅游業(yè)議會規(guī)定的行程表和《內地赴港團體游旅客須知》;

  (七)地接社和委派的導游不得欺騙或脅迫游客購物或強行要求游客參加需要另行自費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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