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泄私憤,利用職務之便偽造5萬個假冒的“恒源祥”夾克商標標識,借此影響公司的名譽,以期達到“恒源祥”總部取消對公司生產(chǎn)的授權,東窗事發(fā)后,不得不自食惡果。近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一審判決被告人陸某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現(xiàn)年32歲的陸某是江蘇無錫人,在江蘇恒源祥服飾有限公司當輔料采購員。陸某任職期間,連續(xù)兩年承接了公司一部分水洗標的生意,但是2008年,公司和陸某在承包價格上出現(xiàn)分歧,公司便將這部分生意交給了其他人,但給出的價格卻比給陸某的低,陸某對此耿耿于懷,尋思伺機報復公司。
2008年3月,陸某聽說有一家恒源祥的授權工廠出售的產(chǎn)品出現(xiàn)了假冒商標,為此被管理嚴格的恒源祥總部取消了授權資格,于是,陸某利用職務之便,首先讓人生產(chǎn)5萬個假冒的恒源祥夾克商標,再將15400個假恒源祥夾克商標與同樣數(shù)量的恒源祥夾克真商標串換。這樣,15400件貼有假商標的真夾克衫流入了市場。
2009年3月,恒源祥總部發(fā)現(xiàn)并開始調(diào)查。陸某得知總部追查假商標事宜后,將一直保存在家中的12400個恒源祥夾克真商標,通過匿名快遞寄還給江蘇恒源祥服飾有限公司,并向警方投案自首。
案件審理過程中,恒源祥公司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起訴陸某因本案中的犯罪行為侵犯其商標專用權,要求賠償損失,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雙方自愿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由陸某一次性賠償恒源祥人民幣2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陸某無視國家法律,偽造“恒源祥”注冊商標標識5萬件,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鑒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徐芝若 居敏曉)